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条已修改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