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