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