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