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已修改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