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质量。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