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整顿流散文物市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