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