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个体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在个体工商户验照或者企业年度检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有关经纪业务活动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