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因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经营种类和数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停业或者期满后不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延续申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