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十二条已废止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