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有关内容应当订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保证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所必需的经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