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碘盐。小包装碘盐的分装,由盐业公司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分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