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以及无有关凭证运输除用于生产纯碱、烧碱以外的工业用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盐产品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