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