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