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防洪保安资金。防洪保安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