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防洪保安资金。防洪保安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