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本省的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预报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