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本省防洪区分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本省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泛区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