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滩涂,包括岸线、荡滩、水面等,必须符合本地区的防洪规划,涉及入海河口的还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管理的权限,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