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