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