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住宅楼内地下车库、设备间相邻上层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造地下车库、设备间时采取隔声、防振等措施,避免对相邻上层居民造成影响。居住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正确使用地下车库,防止噪声、振动影响相邻各方的生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