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