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基本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