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老龄工作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