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教育、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