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以享有以下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一)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

(二)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三)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四)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