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社区内的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和日常巡访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可以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