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搞好扶贫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