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贫困地区利用本地资源、兴办适销对路、富民富县的企业,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扶持建立;对具备投资条件的贫困地区,应当积极引进外资,开发本地资源,发展外向型经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