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贫困地区利用本地资源、兴办适销对路、富民富县的企业,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扶持建立;对具备投资条件的贫困地区,应当积极引进外资,开发本地资源,发展外向型经济。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