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上级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