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