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议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再对议案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