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严格按照规定海域范围取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