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