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