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二)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测绘资质、资格证书的;(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