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四条已废止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