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省、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