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经纪人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约定佣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介活动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介活动的;(三)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中介活动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纪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