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约定佣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介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介活动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中介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纪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