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经纪人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经纪人事务所,是为个体经纪人提供服务的机构。设立经纪人事务所,应具备必要的人员、资金、场所和设施,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个体经纪人可以参加经纪人事务所,并向其缴纳保证金、服务费。经纪人事务所,为个体经纪人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代办结算,代缴税费。经纪人事务所应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个体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情况和为其服务的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