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用药人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