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用假药、劣药;(二)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应用药品;(三)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五)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