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