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