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停止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