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