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