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需要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