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