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