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