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